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,完善现代学校制度,促进依法治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(教育部第32号令)、《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》和《宁波市中小学校教职工(代表)大会工作规定》等法律和规章,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内公办中小学校、幼儿园(以下统称学校)。民办学校(幼儿园)及各级教育局直属单位等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。
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。
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。
第五条 教代会和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。
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职权
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校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薪酬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;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;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,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并合理吸收采纳;不能吸收采纳的,应当做出说明。
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
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、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,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。
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。其中一线教师(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) 应占代表总数的70%以上。
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。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;也可以由年级组或教研组、工会小组等为单位,按分配的名额,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。
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人选,选举时,应将其列为候选人参加选举。
代表须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的同意票才能当选。
第十二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。资格审查有效后,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。经公示无异议,发给代表证。
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。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,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,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10%。
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,任期三年,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。
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。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、更换或补选代表。罢免、更换或补选代表,须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。
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,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。
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:
(一)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,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,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、审议、表决;
(三)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本人和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提出建议或批评;
(四)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;
(五)有权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,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,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;
(六)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、阻挠或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。
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:
(一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;
(二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教代会的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;
(三)密切联系群众,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热心为教职工服务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;
(四)模范地遵守法律、法规及学校各项制度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,在推进学校改革、促进学校发展、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,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。其中不足200人的学校,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%以上;200人以上的学校,代表比例不低于40%。
不足80人的学校,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。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、职权、工作程序与教代会制度相同。
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,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,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。主席团成员经教代会筹备组提名,提交预备会议通过,主席团负责大会期间的主持以及各项议程、议题的处置。
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,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进行。
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,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。
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、教职工的普遍要求,由学校教代会筹备组提议,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,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。
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发给代表;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事先发给代表。
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。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,一般在代表中产生,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,经主席团审议,提交大会通过。
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,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、行政、工会
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、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。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,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,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。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;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,协调、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;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、监督权利。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,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;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议,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,自觉接受代表的监督;为教代会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时间安排,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。
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承担下列工作任务:
(一)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: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会议议程、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,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;
(二)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: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,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,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;
(三)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,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;
(四)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,与学校沟通;
(五)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召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和会后报告制度。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、评估和考核。
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
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征集、办理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开始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,并告示提案征集的内容、要求及起讫时间。
提案一般应由二人以上提出,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。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,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、案由、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。
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、整理、审核、受理工作。
受理条件:应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,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;能正确体现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关系;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。
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。承办部门应定人、定时,认真处理,做到条条有答复、件件有着落。
对没有受理的提案,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。
第三十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,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。
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、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要求,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来源:宁波实验学校